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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就业创业惠民政策 就业援助政策

  • 发布日期:2026-09-18 11:42:09
  • 来源: 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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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困难人员认定

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、失地农民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、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、残疾人、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,以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员,均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,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。

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

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,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,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。

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

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/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

公益性岗位安置

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,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。

企业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

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,吸纳脱贫人口(含防返贫监测对象)就业,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、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,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。

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

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(上年度9月1日以后的)的退役军人就业,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、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,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。

求职招聘服务

可直接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,也可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、“随时就业”智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进行登记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“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”,在线登记求职意向和就业服务需求,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咨询、职业指导、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。

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

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,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。

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

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,可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,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。

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

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,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2/3,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。

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

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对象家庭、零就业家庭、脱贫家庭(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)、特困人员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成年孤儿、烈属、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毕业生,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。